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征收增值税。
A.1%征收率 B.1.5%征收率 C.2%征收率 D.2.5%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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