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已经依法办理了全部与企业涉税相关的审批与备案手续,2020年5月发生部分业务如下,请你作为税务师为其分析当月应纳增值税,以下增值税业务的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 (1)销售自有知识产权的ERP软件一套,收入140万元,其中含培训费、实施费等。合同约定软件使用年限为10年,约定每年的服务费为4.8万元,5月份收取当年服务费,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2)当月开发软件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累计13万元。
1.①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销项税额=140×13%=18.2(万元) ②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应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8×6%=0.288(万元) 2.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18.2-13=5.2(万元)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5.2-140×3%=1(万元) 提供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0.28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