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将B楼盘的可出租地下车位经营权转让给物业公司。2020年3月起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地下车位。   问题:物业公司出租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哪个应税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请简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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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将B楼盘的可出租地下车位经营权转让给物业公司。2020年3月起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地下车位。   问题:物业公司出租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哪个应税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请简述政策规定。

物业公司出租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物业公司的车位经营权是在2016年10月1日(营改增之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5.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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