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不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B.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