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所在2010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个体商店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10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处以罚款的决定。
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商店自 2010 年 5 月 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到 2010 年 6 月 13 日还不到 30 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