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贸易公司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l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 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信用证抵述卖方,有效期至2月10日。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合同的装船期延至2月17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2)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1)银行有权拒付。(2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证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2分)本案例中虽然合同条款已经改变,但由于未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故银行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2分)由于2月17日已经超出了原信用证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2分)(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