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中原制药厂从瑞士引进一套“维C”生产线,总价值为72万美元。CPT郑州价,结算方式为汇付。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30万美元,卖方交货后10日内买方再付清所有款项。卖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为此,卖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中方认为,必须在对整套机器设备进行检验之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违约?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中方违约。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在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方式及币别支付货款,否则,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犯了合同。?案情分析:在本案例中,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为汇付,中方公司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30万美元,卖方交货后10日内买方再付清所有款项。但是在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所以就违犯了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方认为,必须在对整套机器设备进行检验之后才能付款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中并没有规定中方的付款以货物检验合格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