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隋唐行政监察制度的成就。
隋唐时期,行政监督制度有了一些新的发展,这些成就表明其监察制度日趋完善,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分工细密,这对于督促行政官员奉公守法,勤于政事起到一定的作用。具体情况分析如下:一是监察机构逐渐健全,监察职责日益分明。隋朝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三台在监察对象上有明确的分工。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员,谒者台则巡行郡县,司隶台则监察京畿郡县。唐代将隋代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是御史台办公机构,掌纠弹百官,其地位十分显赫。殿院掌朝仪纠察,即纠察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维护朝仪秩序和尊严。察院掌巡察地方政务、司法案狱、及六部、诸寺的执行政务情况。二是对监察官员任用采取特殊程序。监察官由皇帝亲自任命或由御史台主官委派,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以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行政机构的非法干预,形成皇帝操纵下的独立监察。三是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称为分巡,这就为后世所继承。四是参与司法审判,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由三个部门长官共同处理。这对司法监督具有直接性作用。五是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唐代察院监察御史具体掌管分巡州县,此外,朝廷还派出巡察使、按察使等分监察区不定期地巡视地方,以加强监察力量。总之,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在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察制度,对清明政治、整顿吏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