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机构设置、行政层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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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机构设置、行政层级和意义。

内蒙古自治政府于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实行“议行合一”制。内蒙古临时参议会为自治区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组成。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由临时参议会选举的政府主席、副主席及政府委员组成,任期三年。自治政府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自治政府下设办公厅、民政部、军事部、财政经济部、文化教育部、公安部、民族委员会、参事厅和最高法院分院。各厅、部、会分置厅长、部长、委员长一人,由政府主席从政府委员中任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1)盟;(2)旗、县、市;(3)区、街、村。其意义: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区域第一个民主自治政府,它不仅在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本地区的繁荣与发展、支援解放战争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为建国后民族地区政权体制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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