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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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
二、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速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3、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三、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解决人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其他方式没有解决的人事争议,都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解决。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人事争议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对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不服。也就是说,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经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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