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系某县国税局的公务员。他为人热情,也有一定能力,但工作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松懈,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1999年就连续泡了15天病假,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1999年、2001年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不称职等次。2001年初,局里“一把手”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他表示痛改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任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辞退W。W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请问:上述案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务员辞退、申诉控告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1)辞退条件不充分。因为:非“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应予以辞退;非“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应予以辞退;已表示改正错误,不应予以辞退。(2)辞退程序不合法。因为:辞退决定,一把手不能个人说了算,须经任免机关审批、审查、书面通知、上级部门备案等程序。(3)W应向上一级市国税部门提出申诉。因为:辞退属于申诉而不是控告的受案范围;案件管辖应为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即上一级市国税局(垂直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