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选举诉讼的管辖模式。
选举诉讼以解决选举全过程中的纠纷为主要目的,根据选举纠纷发生的阶段不同和层面不同,确定管辖机关时也会有所不同,由此西方各国都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管辖模式,即由多个机关对选举诉讼进行管辖。从选举纠纷发生的阶段来看,发生在选举进行过程中的诉讼,世界各国一般都由普通法院管辖,少数设有行政法院的国家由行政法院管辖。而发生在选举结果宣布后的诉讼,涉及当选者的合法性,管辖权较为复杂,一般由代议机关、普通法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选举法院或委员会管辖。从选举纠纷发生的层面来看,地方选举与全国选举中发生的纠纷由不同机关管辖。在地方选举中,选举人资格诉讼基本上由地方选举管理机构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选举效力诉讼和当选效力诉讼,大都由司法机关管辖,或由国家特定机关处理。而在全国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与诉讼,则由代议机关、普通法院、宪法法院或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