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区别。
(1)法律依据方面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外,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受理的主体及其组成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是由设在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3)受理条件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要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就可受理。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则必须以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为条件,即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 1 年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的 45 天内作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审结期限规定审结。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 6 个月,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3 个月。
(5)处理结果生效时间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其调解书和裁决书在生效后,均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收到仲裁裁决的 15 日内,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所作的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所作的调解书及终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