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是怎样改造私营新闻事业的?
对于私营新闻机构,党和政府最初根据公私兼营的政策,在经济上予以扶持,以便改善私营报纸的困难处境。对于私营新闻机构的宣传报道活动,实行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但不得反对或损害人民的利益。对报纸、通讯社的新闻、言论不实行事前检查的办法,而是采用团结教育的态度,帮助私营新闻机构改造宣传报道内容,走上为人民服务的道路。出现错误的或失实的报道,由有关方面函请更正,必要时在党和政府的报纸上予以适当的批评。对于无视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反动宣传活动的新闻机构,则坚决予以制裁。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私营报纸自身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首先,办报业务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其次,在新中国的读者心目中,党报的威信远远高于私营报纸,私营报纸在采访活动和获得新闻方面的条件较差,获得广告也比较困难,使许多私营报纸在经济上难以维持;此外,私营报纸内部的职工也大多数不愿继续留下工作。因此,私营报纸虽然在新中国能继续出版,但发行量不断下降,自行停刊的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党和政府又转而采取合并改组、公私合营等措施,对私营报纸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在经济上除保留私股外,由政府给予适当的投资和贷款作为公股,以扶持报业发展。1950年7月,《大公报》率先实行公私合营,至l952年底,私营报纸除停办者外,全部实行了公私合营。此后,人民政府又逐渐退还私股,进一步将公私合营报纸改造成公营报纸。私营广播电台的经历与私营报纸基本相同,至1952年,全国各大城市的私营广播电台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后又并人当地的国营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