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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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

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本身既非单一的意识形态的表现,也非单纯的审美,它的具体内涵可以从下面几点加以说明:(1)从性质上看,有集团倾向性又有人类共通性。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表现出集团、群体的倾向性。不同集团的、群体的作家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这样他们必然会把各自的意识渗透到文学的审美描写中,从而表现不同集团、群体的意识和思想感情的倾向。例如,《诗经》中的《伐檀》《硕鼠》反映了奴隶们对奴隶主的愤恨和抗议。但是作家也是人,必然会有人与人之间相通的人性,必然会人人都有的生命意识,必然会关注人类共同的生存问题。体现在文学的审美描写中,就必然表现出普遍的、共通的情感和愿望,从而超越一定的群体或集团的倾向性。例如男女之情、父子之情等等,往往表现出人类普遍的情感。(2)从主体特征看,是认识又是情感。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无疑包含了对社会的认识。这就决定了文学有认识的因素。文学中的认识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结合,更多的情况下是理性认识渗透到感性认识中。完全没有认识因素的作品是极少见的。文学的认识总是以情感评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这样的认识与情感结合的形态,黑格尔把它称为“情敌”,别林斯基称之为“激情”。简言之,它的形态是“诗的思想”。因此文学史上一些优秀作品的审美意识形态,往往是难以说明的。例如《红楼梦》的主题思想至今没有满意的“解味人”。(2)从目的功能看,是无功利性又是有功利性。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又一表现,就是它不以功利为目的,但又有功利性。文学是审美的,那么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娱乐,就是消闲,似乎没有什么实用目的;它又是有功利性的,而且有深刻的社会功利性。在文学活动中,无论创作还是欣赏,无论作者还是读者,在创作和欣赏的瞬间一般都没有直接的功利目的性。但实际上,无功利性的背后的潜伏着功利性。创作是为人生的,为社会的,就是所谓“无功利”实际上也是对人生、对社会的一种态度,更不必说文学创作往往有很强的现实性一面,或批判社会、或揭示人生的意义,或表达人民的愿望,或展望人类的理想等等,其功利性是很明显的。就是那些社会性比较淡薄的作品,也能陶冶人的性情,“陶冶性情”也是一种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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