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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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关系?

文学创作的主客体是一对相互依存、不可以须臾分离的范畴,没有离开主体的客体,也没有离开客体的主体。在文学创作中二者更是相互渗透、彼此交融的。这就构成了文学创作过程中的双向建构关系,具体表现于以下两个层面:(1)情景交融,心目相取。对于抒情性作品的创作来说,心中之情与眼中之景的相互融会乃是最基本的特征,离开心中之情,则眼中之景就成为了无生气的物质存在;离开眼中之景,心中之情也难以得到充分表达。抒情性作品的创作过程实际上是创作主体的内在情感与那些能够显示这种情感的外在景物相契合的过程,或者说是主体情感寻找“客观对应物”的过程。因此将二者紧密而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乃是抒情性作品创作的关键所在。对于叙述作品而言,创作主体的情感同样要投注于创作客体之中,作家所写的任何人物和事件都是经过他的情感浸润过的,是主客体交互作用的产物。(2)主体是客体的主体,客体是主体的客体。叙事性作品的创作也是主客体“双向建构”的过程。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①作为创作主体的作家并非超然独立于世界之外的人,他的思想意识、情感体验都是在与特定对象的意向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换言之,作家的主体性是受到客体的影响与制约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客体给予的。文学创作的主体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客体是作为人所构成的社会。所以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由于社会的整体性、渗透性,作为创作主体的人与作为创作客体的人之间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这里意识与自我意识并没有截然的分界,创作主体对对象的描写常常也就是对自身的描写,所以创作过程就更能显出双向建构的特征。②客体又并不等于客观存在。所。谓“客体”是指成为“主体”之对象的那部分客观存在,而“客观存在”则指一切人以外的事物。实际上,成为“客体”的客观存在已经不同于那些没有成为客体的客观存在了:它是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是被主体所把握的社会生活现象,因而带上了明显的主体的印记。(3)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文学创作既不是作家的任意而为,又不是客观事物的简单再现,而是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改造的过程,这就是所谓“主客体之间的双向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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