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制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法律规范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或者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的立法与决策程序制定出来的。(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效力上的权威性、强制性与普遍适用性。无论什么行政部门或是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法律规范的规范范围之内,都要受到同等的规范与约束,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之后都要受到同样的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4)行政法律规范类型的多样性与效力等级上的层级性。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复杂的存在与表现形式,在规范类型上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但是,这些众多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一致,呈现出层级性特征。(5)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行政法律规范一旦制定与颁布,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但行政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只能是相对的、动态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