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
答: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具体体现在: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重视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的联系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的评议;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意见;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P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