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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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灭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原因,它并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
按照近因原则,只有当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
当一个危险事故发生引起另一个或一连串危险事故的发生,最终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从最初的事故发生到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其间并无其他独立的危险因素介入,那么最初的危险事故就是造成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的近因。例如,战争期间,由于炸弹爆炸引起房屋起火受损,房屋受损的近因不是火灾,而是战争。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各原因互相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
若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原因导致的损失。
若同时发生的原因不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当损失金额无法分别算清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因果链。导致损失发生的各种原因是有因果连续关系的,彼此互为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被称为近因,这也就是“链条原理”。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多个不相关联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根据各种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原因而决定赔付。 运用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精神。(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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