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损失近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发生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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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损失近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发生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的关系。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公司负损失赔偿责任。(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时,原则上,保险人要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不保风险是指,既不是保险条款中列举的承保风险,也不属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的风险。(3)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作用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时,则要分析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之间的关系:①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而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责任无法划分时,原则上,保险人不负损失赔偿责任。②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除外责任优于承保风险。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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