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为:(1)申请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2)受理程序。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3)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②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③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④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⑤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听证程序。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5)决定程序。行政许可通常有三种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