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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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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