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欢迎免费使用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提升学历,成考自考报名,论文代写、论文查重请加客服微信skr-web

试论述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2)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2)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这里包括两种情形:①由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数个管理对象不服;②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3)共同诉讼的种类。共同诉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果按原告、被告的人数分,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按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①必要的共同诉讼。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共同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其特点是: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无自由裁量是否合并的权利。②普通的共同诉讼。行政机关因同样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同二人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其特点有:因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合并审理,即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访客
邮箱
网址

通用的占位符缩略图

人工智能机器人,扫码免费帮你完成工作


  • 自动写文案
  • 自动写小说
  • 马上扫码让Ai帮你完成工作
通用的占位符缩略图

人工智能机器人,扫码免费帮你完成工作

  • 自动写论文
  • 自动写软件
  • 我不是人,但是我比人更聪明,我是强大的Ai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