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归属及其存在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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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归属及其存在时效。

一般认为以下人员为享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如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权利。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
(1)在财产保险中,订约时不一定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要求有保险利益。
(2)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或赌博,各国法律均规定,保险利益的移转必须是一个正常的自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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