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合同再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第一,合同再保险亦称固定再保险,简称合同分保或固定分保。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第二,合同再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合同再保险具有强制性,这是与临时再保险的主要区别。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徉效力,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均应遵守,所有业务均按合同规定办理。
(2)险种单一
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不同险种的业务混在一起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比较少见。
(3)稳定性强
放入再保险合同的业务通常数量较多,一般至少也得几十笔,甚至成千上万笔,类似商品交易中的批发。即使个别保险标的发生全部赔偿的自然灾害或不幸事故,对整个分保合同来说往往无足轻重,故合同再保险的成绩一般比较稳定。
(4)分保手续费较高
与临时再保险相比,合同再保险的分保手续费一般较高。大部分合同再保险业务的分保手续费都在20%以上,有的甚至竟可高达40%。
(5)通常扣保费准备金。
(6)一般收取纯益手续费,
(7)账单编制发送较迟
合同再保险的账单编制发送期通常规定为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意味着再保险人要在合同起始后九十个月后才能收到再保险费,这对再保险人不利。
(8)起始期规范
合同再保险的开始日期比较规范,多数合同规定为日历年的1月1日。
(9)终止日不定。合同再保险的时限一般最低1年,通常都不规定终止日,但往往规定年终前3个月或者更长一些时间,由一方或双方互发临时注销通知,否则自然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