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再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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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再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再保险具有强制性,这是与临时再保险的主要区别。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均应遵守,所有业务均按合同规定办理。(2)险种单一。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比如水险分保合同、火险分保合同等。不同险种的业务混在一起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比较少见。(3)稳定性强。放入再保险合同的业务通常数量较多,一般至少也得几十笔,甚至成千上万笔,类似商品交易中的批发。因此,合同的保险费比较多,有的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能应付几个全损,即保费总额相当于几个最高限额,所以,即使个别保险标的发生全部赔偿的自然灾害或不幸事故,对整个分保合同来说往往无足轻重,故合同再保险的成绩一般比较稳定。只要分出人对其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通常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经营结果。(4)分保手续费较高。(5)通常扣保费准备金。(6)一般收取纯益手续费。(7)账单编制发送较迟。(8)起始期规范。(9)终止日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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