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柯尔伯格的“三水平六阶段”学说。
答:柯尔伯格在皮亚杰的儿童品德发展“四阶段学说”的基础上,利用“道德两难故事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根据儿童的各种回答,对儿童的品德发展水平进行了划分,提出了品德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学说。
(1)前世俗水平。这个水平的主要特点是被试着眼于人物行为的具体结果及其与自身利害的关系。它包括第一和第二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服从与惩罚的定向。处于此阶段的儿童害怕受惩罚,对成人或准则采取服从的态度,以免受到惩罚,认为避免受惩罚的行为都是好的,遭到批评指责的事都是坏的。他们的道德判断都是根据是否受到惩罚为准则的,尚未具有真正的准则概念。
第二阶段:朴素的利己主义的定向。处于这一阶段的儿童,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开始从不同角度将行为与需要联系起来,但具有较强的自我中心,即认为符合自己需要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好的,否则就是不好的。
(2)世俗水平。这个水平的主要特点是个体着眼于社会的希望和要求,认为道德的价值在于为他人和社会尽义务,以维护社会的传统秩序,包括第三、四两个阶段。
第三阶段:社会习俗的定向。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正确与否,要看其是否受到别人赞扬,是否对别人有帮助。因此,在进行道德评价时,总是考虑到他人和社会对于一个“好孩子”的期望和要求,并尽量按这种要求去展开思路。
第四阶段:秩序和法规定向。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维护普遍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开始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全社会共同约定的某些行为准则,即强调对法律和权威的服从。他们的道德判断,没有超过常规的准则和社会的某种期望,遵从着世俗的秩序和法规。
(3)后世俗水平。这个水平的主要特点是个体不仅自觉地遵守某些行为准则,还认识到法律的人为性,并在考虑全人类的正义和个人的尊严的基础上形成某些超越法律的普遍原则,能够根据自己选择的道德标准判断是非。包括第五、六两个阶段。
第五阶段:社会契约的定向。进入这个阶段的个体,认识到法律或习俗的道德准则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是由大家商定的,也是可以改变的。个体一般不违反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幸福。但不同意用单一的法规去衡量人的行为,道德判断灵活了。他们从法律上和道义上比较辩证地看待各种行为的是非善恶。
第六阶段:良心或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定向。处于道德推理最高阶段的人,基于他自己的良心所选择的普遍的道德原则来判断是非对错,这些原则是在所有情境中都应用的拍象的道德准则或普遍的公正原则。他们在判断道德行为时,不仅考虑到适合法律的道德原则,同时考虑到不成文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原则;既认识到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又看到了法律的局限性。这种道德认识已远远超过具体的道德准则,考虑较多的是道德本质。柯尔伯格认为,16岁以后有一部分人向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定向阶段发展,但达到的人数不会是很多的。P27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