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芝加哥公约》对领空主权原则的规定。
(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空器的飞入。(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只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3)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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