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法院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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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法院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如何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该条规定了两种解决地区管辖争议的办法,一为优先管辖,一为移送管辖。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争议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都享有法定管辖权,即都是犯罪地。但是究竟由哪一所法院管辖产生不同意见。对于此种争议,原则上应当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即优先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管辖,即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因此,本条可以概括为,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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