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
最高法《解释》第373条、第374条、第377条对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作了如下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1)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2)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3)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4)上列对申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申诉具有法定理由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如果不具有法定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