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复杂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7条对侦查羁押期限规定了可以延长的情形,包括一般延长和特别的延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可以延长三次:(1)第一次延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一次延长后,侦查羁押期限可以累计到3个月。(2)第二次延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次延长后,侦查羁押期限可以累计到5个月。(3)第三次延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此,第三次延长后,侦查羁押期限可以累计到7个月。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