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承担的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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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承担的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讲的线索或者材料具体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提供线索或材料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条件之一,若申请人未履行这一责任,则视为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不存在异议,只有当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或材料时,才能使证据的合法性成为诉讼中的一个争议点,才需要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因此,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在理论上被称为“形成争点”的责任。这一责任与人民检察院所承担的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同,后者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之后才承担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形成争点的责任则不需要达到这么高的程度,而只需要提供线索或材料,使法官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一定的合理怀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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