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又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1)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2)分配方法。以乡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并进一步规定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没收的财产亦平均分配给贫困人民。(3)所有权的归属。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身老孤独、家无劳力)可以出租的权利。(4)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5)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大纲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p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