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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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1)“不干涉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2)从理论上讲,不干涉主义适合于民事诉讼,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发展的趋势。(3)由于《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案件分类详细、程序规定多而严谨,加之当时中国文化教育落后,法律援助制度又开展得不好,因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坚持不干涉主义事实上并不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贫穷当事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注:在教材346-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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