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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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科、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有新的变化,为后来隋唐形成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律形式开了先河。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原先主要是从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层面进行区分,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入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了,律是侧重于从消极层面进行规范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的政令法规,违反了令要纳入到律的制裁范围。这一区分为后来的隋唐所继承。2.“科”的变化以及“以格代科”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汉蜀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的《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3.“式”也发生变化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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