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分类及各自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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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分类及各自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分类及各自的含义:(1)从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上,法律可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是自然存在的秩序。它是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体现,是由城邦制定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法律,其内容是经常变化的。(2)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看,法律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文字表现形式的人定法。不成文法指存在于城邦之中的那些通行的习惯法。(3)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法律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就是城邦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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