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自认的情形与自认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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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认的情形与自认的撤回。

答:(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自认包括明示和默示。
(3)自认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作出。
(4)自认作出后,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即:①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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