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董向其子柳小宇所在地的人民法庭起诉其子柳小宇,要求柳小宇承担其赡养义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李毅独任审理此案。李毅审阅案卷后,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公章。
问题: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答:(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无需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制。(p270)
(2)人民法庭径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根据《简易程序规定》,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p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