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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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答:《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依此规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是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而且只能由当事人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或者我国与当事人或其财产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直接向外国法院提出。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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