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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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答:(1)对于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但对于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2)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对于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于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
(5)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
(6)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7)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P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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