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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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2006年8月27日,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自2007午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9章48条,分为: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监督法》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二,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予以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第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第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应当说,上述规定使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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