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形式系统化的基本方法。
法的清理。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由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厘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二是对可以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以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2)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3)法的编纂。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当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