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对权利滥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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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对权利滥用的态度。

权利滥用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或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意和精神,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或普遍之正义情感,妨碍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2)我国立法中没有采用权利滥用的术语,但在一些法律规定中,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对权利滥用行为原则上持否定态度。例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第83条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中,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合同法、公司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我们也可以找到相关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应当指出的是,对权利滥用的认定和处理应伴随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显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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