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便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恰巧子弹打在地上反弹向上方,正中赵某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问: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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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便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恰巧子弹打在地上反弹向上方,正中赵某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问: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说明理由。

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与被害人素为好友,见面打招呼的同时向其自行车胎射击,以示二人开玩笑。这是说明马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对其行为可能造成赵某重伤的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也已经预见到,但自恃技术高强,可以避免预见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马某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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