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份,刘某在建行某市支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之间,被告人刘某在其所办的龙卡余额为18.98元的情况下,先后持卡在建行各网点多次透支,累计透支478580.98元。其透支金额已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今未予归还。问:刘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吗?如成立,应为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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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份,刘某在建行某市支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之间,被告人刘某在其所办的龙卡余额为18.98元的情况下,先后持卡在建行各网点多次透支,累计透支478580.98元。其透支金额已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今未予归还。问:刘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吗?如成立,应为何罪?

刘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所办的龙卡恶意透支建设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经发卡行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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