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理论中证明负担和举证负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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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理论中证明负担和举证负担的区别.

1)、英美法上证明责任概念有两个含义,一个叫证明负担,也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另一个叫举证负担,也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举证负担实质是通过法官的负担,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第一次负担;证明负担是当时人通过陪审团的负担,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第一次负担。3).举证负担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问题,证明负担解决的是证据的事实问题。4).举证负担所要求的证明力较低,而证明负担所需求的证明力较高。5).举证负担所针对的对象是使用法律的法官,证明负担所针对的对象是认定事实的法官(陪审团)6).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它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证明负担则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它是承担败诉危险的负担。7).举证负担是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的,证明负担是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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