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A向法院起诉,提出1991年7月曾借给B人民币1800元,没有写借据,但是C在场。A还向法院提出证人C即将去美国定居,请求法院尽快录取C的证言。问:法院应否满足A的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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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A向法院起诉,提出1991年7月曾借给B人民币1800元,没有写借据,但是C在场。A还向法院提出证人C即将去美国定居,请求法院尽快录取C的证言。问:法院应否满足A的请求?为什么?

法院应当满足A的请求。本案中,法院尽快收集C的证言属于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证人C即将去美国定居将导致C的证言以后难以取得,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法院应当满足A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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