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2)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3)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4)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5)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