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高档住宅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200亩。之后,直到2012年4月,A公司因资金缺乏而一直不能开发。为此,县人民政府发文通知该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无偿收回该地土地使用权。A公司不服,认为县人民政府无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土地使用权。问:(1)县人民政府能否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为什么?(2)如果该基本农田的征收经合法批准,那么县人民政府的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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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高档住宅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200亩。之后,直到2012年4月,A公司因资金缺乏而一直不能开发。为此,县人民政府发文通知该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无偿收回该地土地使用权。A公司不服,认为县人民政府无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土地使用权。问:(1)县人民政府能否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为什么?(2)如果该基本农田的征收经合法批准,那么县人民政府的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基本农田的征收应由国务院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无此权力。(2)合法。该地自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已过2年未开发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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