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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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作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变动,就可能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民法上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登记权利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即“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要补充。有了公示原则,我们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就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公示的物权。但公示原则不能解决真实的物权状态与公示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依据公信原则,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占有所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权力的状态,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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